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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将于10月22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有关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无独有偶,泰康保险集团也于同期发布公告称,拟推出新的员工持股计划。
作为一项关键的长期激励制度,员工持股计划无疑给险企带来了深层次的变革:它让员工从“打工者”转变为“合伙人”,这种身份的转变催生了更强的责任感和归属感,从而共同推动公司更稳健地发展。
有业内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保险机构而言,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带来多维度的利好,对建立股东、保险机构和员工利益共享机制,完善险企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保险机构薪酬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竞争力以及向资本市场传递未来发展信心等,均具有积极意义。
但员工持股计划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保险机构内部不能厘清关键问题并从制度上予以完善,必然会带来后续问题。“一份成功的员工持股计划,必然是激励相容、风险可控、合法合规的。它要求保险机构在追求激励效果的同时,时刻将法律合规和风险防范置于首位。”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宇昊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从阳光保险集团和泰康保险集团的公告来看,其员工持股计划面向的人群均是司龄两年以上的员工,对于司龄不足两年的员工,需经董事会批准。
具体来看,阳光保险集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员范围包含对公司业绩提升和中长期发展发挥相应作用的高管人员、关键岗位人员、骨干员工等,例如公司创始团队成员,公司和成员公司各级班子成员、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以及业务管理、科技、投资、销售等骨干员工(以上员工司龄原则上不少于两年;对于司龄超过十年的老员工,条件可适度放宽;司龄少于两年,但确需列为参加对象的,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泰康保险集团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需同时满足以下三大条件: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工作满2年及以上,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泰康保险集团、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一定层级以上机构或部门的管理职位或担任一定层级以上核心专业技术职位;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为良好等级及以上;不过,部分未能满足上述工作年限要求的员工,如确需纳入员工持股计划的,需报经董事会批准。参与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非员工监事。
阳光保险集团表示,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是为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共赢,健全公司长期激励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基于合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按照公司法、保险法精神,根据上市规则等要求,总体规划、分期实施。
对于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阳光保险集团表示,锁定期届满后,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每年度处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具体处置数额根据上述规则并充分尊重持有人意愿确定。泰康保险集团则结合不同情况给出了多个方案,包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权益的处置办法和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早在2015年,保险行业就开始激励保险机构推行员工持股计划。
所谓保险机构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员工意愿,经公司自主决定,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权并长期持有,股权收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2015年7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了规范性要求,例如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需满足连续经营3年以上、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最近1年公司盈利等多个条件。
原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从长远来看,员工持股有利于使保险公司经营决策的利益取向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目标,减少短期行为,提高公司运营质量,从根本上健全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受此推动,中国平安、众安保险、国元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试水员工持股计划。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已有近10家保险机构推出员工持股计划。
中关村物联网产业联盟副秘书长袁帅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员工激励层面看,推行员工持股计划能让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捆绑,员工为了自身股权价值的提升,会更积极地投入工作,努力提升业务能力和业绩,增强对公司的忠诚度和归属感,减少人才流失。
而从公司治理角度来看,员工持股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带来多元视角和丰富信息,有助于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市场形象方面,推出员工持股计划向市场传递公司对自身发展充满信心、重视员工价值的积极信号,有助于提升公司在投资者和市场中的形象,吸引更多优质客户和合作伙伴,为业务拓展创造有利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员工持股计划能激励员工更投入地去工作,但若在持股计划制定或者执行上存在瑕疵,也可能会引发法律风险。
此前备受关注的百年人寿股权纠纷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从部分媒体的报道来看,百年人寿“高级管理干部长期股权激励计划”从2009年启动到2021年停止,长达13年未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备,且在退出机制方面没有给出畅通的退出渠道。
“险企在推动员工持股计划时,内部需捋明白和考虑清楚诸多问题。”袁帅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例如明确持股计划的目标和定位、合理确定持股对象和范围、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纠纷解决机制等。
孙宇昊认为,保险机构在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前,必须在内部厘清三个关键问题,并从制度上予以完善。
首先,确保程序合法合规,这是员工持股计划的生命线。计划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保险法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关键步骤包括获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正式批准,并依法向金融监管部门履行报备程序,确保整个计划从启动到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其次,明确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在计划方案和协议文本中,必须清晰界定员工出资的法律性质,并明确约定股份的归属、锁定期、分红权、表决权以及退出机制。阳光保险的计划通过设定3~5年锁定期及锁定期后每年度的处置比例,提供了一个相对清晰的退出安排范例。应绝对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保本保息”误解的表述。
再次,要强化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保险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决策、监督和制衡机制。正如专家建议,可以通过设立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专业委员会,来确保对重大事项的监督到位。同时,加强合规、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的协同,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在设计、审批和执行全过程得到有效管控。
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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